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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一、办公室
1、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委机关日常政务工作。 2、负责组织和起草有关综合性文稿、工作总结及安排,并督办落实。 3、负责委主任办公会、委务会等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负责督查工作。 4、负责交委政务信息工作。负责编辑《交委简报》,编写《交委信息》和大事记。组织编写地方志、年鉴工作。 5、组织承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建议工作。 6、负责外事工作,经办机关及直属单位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团组的申报和有关手续。 7、起草修订委机关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8、负责保管监用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天津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印鉴。 9、负责委机关文件(资料)的文书处理,机要文件、文书档案管理,以及保密和机要通信工作。 10、负责政务公开、“为民服务热线电话”等相关工作;组织推进交委政务网站和局域网建设;负责安排检查落实机关干部值班工作。 11、负责委机关大型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外交往活动礼品管理工作。 12、负责委机关驾驶员管理,机动车使用、管理。 13、承担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研究室(法规处)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交通邮电行业管理和法制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组织起草地方有关交通口岸工作的法规文件,办理有关交通行政立法工作。 3、组织有关交通邮电重大经济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4、负责协调全市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联合运输和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参与协调铁路、民航、邮电行业管理有关工作。 5、负责对以委名义上报和发布的法规性文件进行申报、审核与备案。 6、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委机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培训工作;参与有关交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工作。 7、办理委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委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受委领导委托,负责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协助专业管理部门解决非诉讼性行政争议。 8、组织推动委系统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普法、法制宣传、法制教育等工作。 9、承担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规划建设管理处 1、贯彻执行国家、我市有关交通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2、负责组织审查、汇总和制定我市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并推动实施。 3、负责系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制和管理,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交通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审核有关单位编制年度和五年建设计划。 4、参与审查我市总体规划和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并提出相关运输配套建设的意见。 5、了解掌握委系统的工程、设计质量,参与系统内重大工程质量、设计事故的分析,并督促检查善后工作的落实。 6、负责天津市水上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及水运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二级(乙级)及以下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对申请二级(乙级)以上单位进行资质审核。 7、负责天津市水运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和水运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审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工申请。 8、负责交通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9、负责组织天津市港口总体规划、港区总体规划、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及报批工作。 10、负责天津市港航设施建设、岸线布局和岸线使用审查、审批工作。 11、组织审查、审批我市港口重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并监督项目的实施,组织竣工验收。 12、承担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经济处 1、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关于企业改革、对外开放、国有资产监管、劳动与社会保障、统计、科技、职业教育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组织推动委系统企业改革工作,拟定所属企业重大改革方案,组织推动委系统企业管理工作。协调有关工商、税务、审计、劳动等方面工作。 3、受市国资委委托,负责对系统内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交通行业的综合统计工作,组织所属单位进行统计法规及相关业务的培训。 5、负责系统主要经济考核指标的下达和考核,对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 6、指导、推动委系统对外开放工作,组织推动招商引资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优化招商引资环境,负责招商引资投诉协调工作。 7、指导、协调委属企业职工工资、增加就业岗位、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等工作。负责系统市属局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管理工作。 8、负责委系统的职业资格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行业职工教育和技能培训活动。 9、组织委系统贯彻执行服务质量标准,推行质量认证,实施标准化服务工作。组织推动委系统行风建设工作,协调处理重大用户投诉。 10、组织推动交通行业科技工作,推动行业技术创新。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交通行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行业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 11、组织推动委系统计量、节能和环境保护工作。 12、负责委系统社团管理工作;负责委系统评优评先工作。 13、负责新农村建设的联合推动和扶贫工作。 14、承担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运输处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邮电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全市交通行业运输能力的宏观调控,统筹各种运力和需求、内贸与外贸运输的综合平衡;组织搞好各种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指导运输结构调整,建立综合运输体系。 3、负责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运输、军事物资、超限物资运输及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紧急物资运输等全市运输生产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4、负责协调增开客货航线的有关工作,组织推动节假日和季节性旅客运输工作。 5、组织协调联合运输、集装箱运输、陆桥运输等运输工作。 6、负责全市交通邮电的生产统计分析,及时掌握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生产动态,综合分析情况,提出措施建议。 7、负责掌握船舶进出港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情况。负责对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危险货物进行审批,并通知有关部门。 8、负责系统抗震减灾、防汛、抗旱、防台、扫黄打非等工作。 9、承担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物流处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流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我市现代物流发展有关政策、意见。 2、组织制定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物流发展阶段性目标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推进物流园区建设,扶持物流企业发展,促进物流产业团地的形成,培育超强物流企业。 4、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物流业技术标准,组织指导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工作。 5、组织制定并施行物流市场规则、服务质量标准,培育和规范物流市场。 6、组织指导物流人才的培训和交流工作。办好物流刊物。 7、配合市统计部门负责物流业的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物流行业发展调研工作。 8、组织推广现代物流技术, 推进物流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物流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9、承担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港口处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口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起草有关港口的地方性法规。 2、负责港口经营许可的审核、发证及管理;负责审查批准货主码头业务经营范围。 3、负责对港口经营人为客户提供服务及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 4、负责港区环境保护的协调、监督和检查。 5、负责我市港口引航业务监督、管理、考核和协调工作。 6、参与港口陆域、水域的行政管理及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7、负责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及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建设的行政许可工作,对划定港区内危险货物作业泊位、库场的区域范围实施监督。 8、负责港口有关统计信息的汇总和管理工作。 9、承担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口岸综合处 1、负责撰拟本市对外开放口岸的规划和计划,负责口岸综合性调研工作。 2、负责口岸工作的文字综合工作,起草口岸综合性工作安排、工作总结。 3、负责口岸工作的综合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口岸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 4、负责承办口岸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联系国家口岸办、口岸对外联络和来访接待工作。 5、组织协调口岸反偷渡工作,协助做好口岸反走私及边防工作。 6、负责口岸开放、关闭的审查、报批工作,以及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建设和查验机构、查验人员的申请办理工作。 7、负责组织口岸对外宣传、涉外纪律教育工作以及负责口岸涉外问题的处理工作。 8、负责协调国际客运工作,承办天津口岸国际客运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国际航行船舶入出境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9、负责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10、负责口岸对外服务供应、外轮维修及生活服务的管理协调工作。 11、负责天津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精神文明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2、负责口岸业务处室办公场所的行政事务工作。 13、承担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海港口岸处 1、组织协调海港口岸大通关工作。 2、参与拟定本市海港口岸开放规划和计划,参与起草本市海港口岸综合管理规章。 3、负责督促协调海港口岸有关执法部门和业务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保障海港口岸的安全、畅通。 4、组织协调海港跨区域口岸合作工作。 5、负责联系国家电子口岸建设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协调天津电子口岸网络系统的建设管理。 6、负责港口集疏运管理工作。 7、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海事残损索赔工作。 8、负责天津市特运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特运机要、保密工作。 9、承担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空港口岸处 1、负责组织协调国际航空客运和空运进出口大宗货物的装运、接卸等空港口岸大通关工作。 2、参与拟定空港口岸扩大开放规划和计划,参与起草空港口岸有关综合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3、负责督促协调空港口岸有关执法部门和业务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保障空港口岸的安全、畅通。 4、负责协调空港口岸涉外事件的处置工作,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空港外事、要客团体、旅游团队的接待协调工作。 5、组织协调国际货运航班、非正常航班和包机的相关工作。 6、组织协调空港跨区域口岸合作工作。 7、负责空港口岸通关及相关空运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8、承担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交通战备处(市交通战备办公室)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动员、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起草天津市有关国防交通工作的法规、规章。 2、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负责规划天津地区的国防交通网络布局;负责拟制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基本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规划、计划;参与有关交通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鉴(审)定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和协调组织交通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落实。 4、组织拟制、修改本地区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和重点交通目标的保障方案;为本市区域内的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组织、实施交通保障;特殊情况下,提请主管部门决定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负责交通战备系统军车牌照和《国防交通》标志的发放、管理。 5、负责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组建、训练和管理;负责交通战备干部的业务培训;组织、推动全市交通战备工作正规化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国防交通的宣传教育工作。 6、负责全市社会运输力量调查,按照军事需求组织车、船整备改装。组织拟制运力动员预案,负责战时交通动员和运力征用。 7、负责全市国防交通信息系统建设。收集、管理战备相关文件和资料;定期组织编印天津市军事交通图。 8、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我市国防交通事业费的预算、决算和经费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计划,根据国防需要负责调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 9、组织国防交通理论研究、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的开发应用工作。 10、负责承办天津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 11、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和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安全监督处 1、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推动交通邮电系统各单位执行国家(国际)安全标准。 3、分析掌握委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并监督落实。参与、协调委系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委系统安全生产综合统计工作。 5、指导监督委系统的消防安全、劳动保护工作。负责港口水运、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及航空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对全市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保安计划的审核工作。 7、负责全市港口岸上危险品作业人员培训及发证工作。 8、负责我市港口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全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工作。 10、参与海上搜救的有关工作及天津市区域搜寻民用航空器工作。 11、组织协调交通邮电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交通邮电系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12、承担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财务处(市交通规费管理办公室)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交通规费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起草地方性实施细则和方案,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2、参与制定本市交通行业收费标准;负责对本市交通规费稽征、使用,以及委属运政管理机构罚没款的监督和管理。 3、负责对港口征收和代征收国家行政性收费及其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4、负责委属事业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的编制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5、负责拟定本市有关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意见。 6、管理交委机关、道口办和机关党委、工会的财务工作。负责委机关政府采购工作。 7、负责财务、规费档案、资料的管理;组织财务、规费管理干部培训。 8、负责委系统价格、行政许可有关收费的协调和监督工作。 9、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10、负责委基本建设单位资金预算申报和基本建设项目决算的编制。 11、承担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人事处 1、负责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人事调配、公务员考录、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直属事业单位录用人员的审查报批工作。 2、贯彻落实《公务员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等管理工作。 3、负责委机关人员的教育培训。组织指导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工人的培训、考级。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管干部、工勤人员及直属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的管理。负责办理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出国人员的审查工作。 5、负责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的管理,及时做好工资调整、审核、上报及审批下达直属事业单位工资计划等管理工作。 6、负责委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工作。 7、负责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工资及干部管理的统计上报工作。 8、负责机关党委及工会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9、承担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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